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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五中教职工考勤制度

作者:  日期:2007-03-29 15:34:39  点击:
为了加强人事管理,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,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,根据上级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”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出勤:
(一)全体行政、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。
(二)全体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节课,准时上、下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。
(三)全体教职工必须准时参加每星期一上午的升旗仪式、每周的政治学习、教研组会、年段会、处室会及其他指定参加的校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。
二、请假:
(一)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(上课)、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好书面请假手续,批准后将请假单交办公室登记归档,病假须附医院证明。如果急病、急事不能提前填写请假单者,须先口头请假以便安排工作,事后应于两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续假手续应在请假期未满时提出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续假,应先口头提出,回校后两天内补办续假手续。
(二)请假批准程序与权限。
1、教学人员:请假1至2节课由年段长签注意见后送教务处主任审批,请假3节至5节由教务处主任签注意见后送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,请假6节以上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注意见后送校长审批。
2、行政人员:请假1天由所在处室主任审批。请假2天由处室主任签注意见后送校长审批。
3、学校升旗仪式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勤,教职工大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勤。年段活动由年段考勤,教研组活动由教研组考勤。各处室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由处室主任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,应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。否则按旷工论处。政治学习、年段活动、升旗仪式及其他规定参加的活动,无故缺席或早退1次或迟到3次,当旷工半天。体育课教师组织课间操缺席三次当旷工1节。教师早读课缺席二次当旷工1节。
(三)请假人的工作安排:
1、教师请假原则上由年段安排代课(代班主任),并发出代课通知单。如安排有困难,可由年段与教务处研究安排。教师接到年段或教务处代课通知单后,应认真完成代课(代班主任)任务。
2、行政人员请假,应安排好工作或请其他人员代理工作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(四)各种假期:
1、婚假:
教职工结婚,一般给婚假7天。男职工25周岁、女职工23周岁以上,晚婚假15天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。
2、产假:
(1)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(含产前假15天)。难产的增加15天;晚育的135天至180天;另该女教职工配偶系我校教职工的可给其配偶护理假7天。
(2)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人工流产14天;引产30天。
(3)节育假:
凡采取措施实施节育手术的,男扎7天;女扎21天。
(4)病假:
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,2天及以上县级及以上医院(开具病假)证明,可请病假。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每4天病假折为1天事假统计,特殊情况由行政会研究酌情处理。
(5)事假:
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情必须离岗处理的,可酌情给予事假。一般情况下,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。
(6)探亲假:
①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,每年给予在校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
②已婚教职工不与父、母住在一起,每4年可探望一次父母;未婚教职工不与父、母住在一起,原则上每1-2年可探望一次父母。以上假期均为20天,且均系地域原因,不能在公休假与父母团聚的。
③已婚或未婚归侨、侨眷、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或已婚归侨、侨眷、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④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后,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,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处理。
⑤凡符合享受上述探亲假规定的教职工,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间进行。
(7)丧假:
教职工配偶死亡,可给丧假7天,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。直系亲属死亡给假2天,公婆、岳父母、兄弟姐妹按照直系亲属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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